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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左上肢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导致截肢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423人看过

【摘要】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侧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66天。杨某某从xx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因左上肢之伤久治不愈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肢外伤内固定术后骨髓炎。2019年4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杨某某并发骨髓炎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赔偿102966.9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开放性骨折,骨髓炎,截肢

一.引言

交通事故左上肢开放性粉碎性,内固定术后骨髓炎致截肢,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杨某某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2827民初329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8月16日,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左侧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前臂远端血管神经肌腱损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胸腹部闭合性损伤;6、口腔颌面部挫裂伤。杨某某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天,出院情况为:感左前臂手术部位疼痛,疼痛以夜间尤甚,左上臂取皮部位疼痛明显减轻,余无特殊不适。

(二)杨某某从xx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因左上肢之伤久治不愈先后到x中心医院、x大学xx医院附属xx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肢外伤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及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杨某某因左上肢外伤内固定术后骨髓炎与xx县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就损害赔偿与xx县人民医院协商未果,遂诉诸本院。

三.裁判结果

参考鉴定意见,x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杨某某并发骨髓炎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故x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在治疗中受到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xx县人民医院赔偿杨某某因医疗责任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2966.9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因车祸受伤后被送往被告xx县人民医院诊疗,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抗感染及营养神经等治疗方法,在原告创伤部位发生感染后,被告接着采用“清创缝合术、游离植皮术”等治疗措施,导致患者左上肢外伤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并需要截肢治疗,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后,先后四次就诊于四家医院,其中两次住院治疗,均证明原告所患骨髓炎与被告实施的手术治疗不当有密切关联性。

(二)医方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我院救治及骨折内固定术后并发骨髓炎事实。原告因手不能动于2018年9月到医院来要求解决,双方协商到x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因当时治疗没有终结不能鉴定,为便于原告鉴定,被告视为原告从肘关节截肢,定为五级伤残,医院的参与度为25%。双方对赔偿的数额协商未果。原告在没有截肢的情况下定残是没有依据的,只要起诉到法院,这个司法鉴定报告被告就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意见:杨某某自左肘关节处切除后的伤残程度为五级;杨某某受伤后的误工日期,护理日期、营养日期分别为459日(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杨某某后期行左肘关节处截肢术费用预计需人民币15000元;x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杨某某并发骨髓炎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数字为25%。

(四)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杨某某左尺桡骨骨折手术后并发骨髓炎,已经医患双方已共同委托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本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5.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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