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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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方可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行政诉讼 |470人看过

【摘要】原告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未取得合法手续。x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3日对原告王某某使用的依附于xx市xx区xx里22号门105号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进行了强制拆除。2019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街道办事处在对涉案阳光房进行处理时,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也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违法搭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

一.引言

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方可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05行初23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在2018年11月15号正在海南办事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自称是综合执法的,说要强拆xx区xx里22门105号房子的窗户。2018年12月2日,原告看见窗户上贴了好几张强拆的通知,2018年12月3号一早原告就去找被告想让被告阻止综合执法的强拆,结果被告不接待。原告去了xx区政府信访办,信访办听了事情经过,认为原告的诉求可以理解,并登记备案。

(二)然后,信访办经过和被告联系告诉原告,让原告在信访办等会儿,一会儿街里来人跟原告协商。原告在信访办等被告的时候接到邻居的电话,说综合执法趁原告家里无人已经把原告的窗户强拆了。等原告赶到家时,看见30多名综合执法的人员和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把原告的房子包围起来,被告指使施工队已将原告家里的窗户拆除了。

三.裁判结果

(一)本院认为,xxx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涉案的由王某某使用的依附于xx市xx区xx里xx号门xx号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未取得合法手续。

(二)对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但xxx街道办事处在对涉案阳光房进行处理时,未按照《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也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三)2019年5月2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3日对原告王某某使用的依附于xx市xx区xx里xx号门xx号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拆除违章应该提前有告知的义务,我不居住在被告所要拆除窗户的房子里,不知被告的拆违工作是很正常的,在我家里没人被告又不电话通知我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权利进行强拆。被告两次通知我,让我在认错《告知书》上签字以便欺骗上级领导和侮辱我。我是守法公民理应得到政府部门的尊重,我不常居住于此和我特意从海南回来配合被告处理此事,大部分居民都知晓,然而被告却进行强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二)答辩意见:被拆除的原告的断桥铝的阳光房是违章建筑。在2018年12月3日之前,我们也与原告进行反复沟通,原告家中的阳光房按照市、区委拆违的认定标准属于违建,我们多次通过入户、电话等方式与原告沟通,提出整改标准。原告对街道提出的整改标准不能接受,并向我们提出了修复标准,双方在修复标准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区委区政府拆违计划的时间进度,我们于2018年12月3日组织相关科室、社区居委会、当地派出所,且邀请人大代表,对原告涉案阳光房进行依法强拆。我们认为拆违工作完全符合法律标准和政策精神。

(三)法院认为: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违反者,可以:1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2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在建筑工程中因病突发死亡的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对于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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