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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腹痛患者心肌酶异常未予追踪,医院需对患者死亡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229人看过

【摘要】患者因突发上腹痛三小时不伴恶心、呕吐到被告xx市xx医院外科急诊就医,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2017年2月26日16时22分,患者突发晕厥,宣告死亡。被告医院在部分心肌酶异常结果回报后,提示存在心脏疾患的情况下,未及时追踪复查,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滕某某、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9999.1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胰腺炎,心肌梗死,腹痛

一.引言

对腹痛患者心肌酶异常未予追踪,医院需对患者死亡担责,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滕某某、张某等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03民初208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2月25日下午五点左右,患者因突发上腹痛三小时不伴恶心、呕吐到被告xx市xx医院外科急诊就医,经相关B超等检查,显示患者胆囊多发结石等,患者及家属拒绝住院要求急诊输液吃药。因拒绝住院要求急诊输液吃药可能引起病情加重、贻误等不良后果,在患者本人签字后被告给与相关治疗。然输液后患者腹痛无明显缓解,查尿AMY10946UL↑。

(二)为进一步治疗,2017年2月26日凌晨收入被告外科一病区住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冠心病。医院给与抑酸、止血、抗炎、抑制胰腺分泌等治疗,患者腹痛有所缓解。2017年2月26日16时22分,患者张宏魁突发晕厥,四肢僵硬、呼之不应,接心电监护,心电监护呈直线,血压血氧测不出。经抢救17点40分持续胸外按压时无呼吸,心电图呈直线,宣告死亡。被告对患者死亡诊断为1、呼吸心脏骤停2、心肌梗死?

(三)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于被告的治疗产生质疑,但患者家属拒绝尸检。

三.裁判结果

xx市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合法,认定医方对患者腹痛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充分。该鉴定结论客观,而二原告并未提供确切、详实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经过,结合该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滕某某、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9999.1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6年2月25日下午五点左右,患者张宏魁突发腹痛至被告处就诊,被告错误诊断为胆囊炎,并进行了输液治疗。未见好转,遂于2016年2月26日凌晨住院,住院后被告对患者进一步诊察为胰腺炎,同日下午16时22分,患者突发昏厥、四肢僵硬,经抢救无效于17点40分死亡。二原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审理,由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对当事人陈述的住院时间、地点、住院情况有病历为证无异议。x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公正,我院无异议,同意按照50%比例进行赔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我们医院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根据票据,按照比例承担;办理丧事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服务费无相关证据支持;赔礼道歉无相应依据,精神损失费主张过高;诉讼费、鉴定费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在急性上腹痛的鉴别诊断,尤其是与腹腔外疾病鉴别应做的检查项目疏漏。病人死因不符合重症胰腺炎的病理进展过程、分期特点和临床表现,分析推测病人死因不是急性胰腺炎加重所致。由于病人并存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入院后检查部分心肌酶异常,医方对患者腹痛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充分。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四)法院观点:被告医院在部分心肌酶异常结果回报后,提示存在心脏疾患的情况下,未及时追踪复查,未及时会诊除外相关疾病,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等存在一定过错,且不除外对患者疾病诊断存在延误以及对患者死亡有不利影响,认定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并无不当,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先天性巨结肠存在误诊,该医疗过错致新生儿八级残疾。2.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未规范处理并发症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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