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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无危房认定及拆除房屋合法性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282人看过

【摘要】两原告所居住的xx市xx区xx三村10栋108号房屋有X(2016)xx市不动产权第0003979号产权证为证。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其进行危房认定及拆除的合法性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xx区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举证不能,法律责任,危房认定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无危房认定及拆除房屋合法性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刘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2行初34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xx市xx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作出x建危拆决告字[2017]第48号《危房拆除决定告知书》。2017年12月12日区建委办作出x建危拆催字[2017]第34号《危房拆除决定催告书》。鉴于原告未配合拆除,2017年12月15日区建委办对原告作出x建危拆执字[2017]第3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原告位于xx市xx区xx三村10栋108号的危房。涉案房屋于2017年12月25日被区建委办拆除。

三.裁判结果

(一)区建委办系xx区政府组建,其业务范围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违的只有拆迁拆违工作的考核,拆除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因此,区建委办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受xx区政府委托。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xx区政府为被告,故xx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两原告所居住的xx市xx区xx三村10栋108号房屋有X(2016)xx市不动产权第0003979号产权证为证,当然是适格的原告。

(二)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其进行危房认定及拆除的合法性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xx区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因原告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区建委办职责:为区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是区政府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区建委办的举办单位为xx区政府;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城市美化、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统筹协调上级部门和辖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城市创建综合整治工作及各项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的考核。

(二)原告诉求:2017年12月,被告xx区政府组织人员以排危名义对原告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致使原告的合法房屋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此次拆除是xx区政府组织下属多部门的联合行动,xx区政府应对此次拆除负法律责任。请求确认被告以排危名义对原告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三)答辩意见:原告刘某某不适格,其不是案件相对人;在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排危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为不是本案被告履行,被告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

(四)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只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人,才有资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项目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补偿方案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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