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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398人看过

【摘要】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被告受理后,知原告,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被告公开。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告知书》。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撤销,社会保障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17行初68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李某某系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征收xx市xx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44.9368公顷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202人的详细名单。

(二)被告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告知书》(编号:2018-01号),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被告公开。原告不服上述答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xx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系xx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在xx市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试行办法,xx市xx区xx镇xx村被征地农民具体保障人员应由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分别向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备案。被告是被征地农民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的保存机关之一,应为公开被征地农民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的义务主体。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原告所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告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二)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告知书》(编号:2018-01号);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公开征收xx市xx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44.9368公顷需要保障的农业人口202人的详细名单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认为被告是“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的制作机关,理应保存有具体的人员名单等信息。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属于违法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二)答辩意见:经查阅、检索相关档案资料,在被告处存档的文件资料中未发现存有xx市xx区xx镇xx村被征收的44.9368公顷土地需要保障农业人口数202人的详细名单,该村没有向被告提供人员名单。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应向xx市xx区xx镇xx村查询参保人员名单。根据上述情况,被告没有原告申请公开内容的相关资料,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明确具体,被告负有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由被告制作,应由被告负责公开。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3.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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