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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因继承形成共有房屋,应当采取共同签约的方式进行补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29人看过

【摘要】x市x区城北工房x号为原告父亲下房产,2005年10月其病故后由原告王某平和王某中、王某岐均等继承上述房产。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共有人的原告王某平既没有签字认可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故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与第三人王某、王某中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拆除x区城北工房西x号房屋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补偿安置,按份共有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采取共同签约的方式进行补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平与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2行初128号”。

二.基本案情

(一)x市x区城北工房x号为原告父亲名下房产,2005年10月其病故后,通过诉讼,2007唐民一终字76号判决确定由原告王某平和王某中、王某岐均等继承上述房产。2008年王某岐因车祸亡故。

(二)2018年8月26日,x区人民政府成立了xxx道棚改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是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应由x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此次征收补偿费没足额到位,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原告名下的房产签署补偿协议后,到期未给补偿款,故就涉案房产没能就补偿方式、支付期限达成协议。2018年9月28日x区人民政府组织人把x号房屋拆除。

三.裁判结果

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采取共同签约的方式进行补偿。本案中,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共有人的原告王某平既没有签字认可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故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与第三人王磊、王某中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拆除x区城北工房西x号房屋行为违法。201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确认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x区城北工房西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拆迁工作组进入后,拆迁公示没标明司法救助渠道,在没达成协议的情况下x区人民政府组织人把x号房屋拆除,距离征收开始仅32天。拆除前,未在被征收房屋附近公布补偿方案,请求确认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x区城北工房x号我的份额违法。

(二)答辩意见:x市x区人民政府对xxx道片区房屋实施征收,是利国利民的事情。2018年8月26日,x市x区人民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决定对x市x区xxx道棚户区滨海南道片区房屋实施征收,这其中包含了被答辩人之父王俊桥位于x区城北工房x号房产,x区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得到了该片区广大居民的拥护和支持。

(三)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涉案房产在被征收前依法属于王某岐、王某中、原告王某平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同补偿项目应针对不同的主体。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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