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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行政复议 |212人看过

【摘要】2018年9月10日被告xx市监局以原告涉嫌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原告作出(X)食药监食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程序违法,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X)食药监食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撤销,程序违法

一.引言

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市xx区xx镇供销合作社第二门市部与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1603行初30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7月13日被告xx市监局接到投诉后,派执法人员到原告处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经营场所内在售的七箱xx牌xx纯牛奶予以扣押。后经被告xx市监局调查核实,原告处所经营的生产批号为“X”、标注为“x县xx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xx纯牛奶为假冒产品。

(二)xx市监局于2018年7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X)食药监食罚告[2018]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8]71号《听证告知书》。被告xx市监局于2018年9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于2018年9月10日被告xx市监局向原告下达了(X)食药监食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xx市监局无证据证明其在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过审查,也无证据证明进行过集体讨论,属程序违法。

(二)原告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被告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xx区政府对被告xx市监局程序违法行为没能调查清楚,其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应予撤销。

(三)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X)食药监食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8年9月10日被告xx市监局以原告涉嫌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原告作出(X)食药监食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依法向被告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xx区政府作出X政复决字[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xx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实地做了调查,扣押了涉案货物,并由生产厂家做了鉴定,确认涉案的六箱xx牌“xx”纯牛奶属于违法商品。鉴于涉案标的消费对象中青少年、老年、病弱者为多,可能引起的社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综合评判后,答辩人做出了适当处罚。综合以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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