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导致患者十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359人看过

【摘要】原告至被告甲医院取节育环,取环失败后至被告乙医院就诊,诊断为节育环嵌顿、直肠多发性穿孔,控制炎症后行“腹腔镜下节育环取出术、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综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由被告甲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合计49464元,由被告乙医院承担2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节育环,直肠穿孔

一.引言

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导致患者十级伤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韩某某与xx市x三人民医院、xx市x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6年4月7日,原告到被告甲医院妇产科门诊取节育环,取环失败。2016年6月1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甲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被告甲医院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行宫腔镜下取环术。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到被告乙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节育环嵌顿、直肠多发性穿孔。被告乙医院于2016年6月23日为原告行宫腹腔镜联合探查取环术。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术后3-6月行乙状结肠造口复瘘术。2016年12月6日,原告到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乙状结肠双腔造瘘复瘘手术。

三.裁判结果

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至被告甲医院取节育环,取环失败后于2016年6月17日至被告乙医院就诊,控制炎症后行“腹腔镜下节育环取出术、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2019年1月8日,综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由被告甲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合计49464元,由被告乙医院承担2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去被告甲医院取环生二胎,经检查身体正常符合取环要求,因医生水平差两次取环未果。被告乙医院检查原告身体正常,符合取环要求,在取环手术中造成原告身体其他伤害。二被告属高级专业医院,被告乙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病历,有篡改病历的可能。原告身体受到的伤害,应当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被告甲医院认为我院承担次要责任,鉴定书上已经明确显示,原告病情极其罕见的,原告在举证的工作方面的证明和居住证明都存在瑕疵。被告乙医院认为我单位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任何因果关系。我单位对原告病况的了解是客观全面准确的,并且严格按照医学诊疗常规制定手术方案。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并未违反医学诊疗常规,且原告的损害是之前已存在事实。

(三)医疗鉴定意见:原告肠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子宫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被告甲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法庭考虑为有过错、共同因素或有过错、次要因素。被告乙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建议法庭可考虑:无因果关系。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电锯致伤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致患者七级伤残。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4.医疗纠纷:行肠镜检查时,应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避免肠破裂发生。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