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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警示:医院院长为医保报销便利,贿赂社保局正副局长和股长合计22.5万元,构成行贿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752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ZFW0337: 医院院长为了在定点医院核定和医保报销的过程中给予他们便利和照顾,同时希望在日常检查中能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融解决,送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12.4万元、副局长8万元、股长2.1万元,合计22.5万元,构成行贿罪。全文1754字,阅读约需4-6分钟。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之一是犯罪现象群体化。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有的医院院长与药械科长、采购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突破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应在内部监督方面,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纪检、监察监督机构以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药品器材采购等规章制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减少管理中的漏洞。

案例邱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1521刑初60号//(20187) 医疗案例 (20)涉医刑事责任 第033号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XX县XX医院院长、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邱某某为了在定点医院核定和医保报销的过程中给予他们便利和照顾,同时希望在日常检查中能够不针对他们,减少对他们的检查次数,不要找他们的麻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融解决,送给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陈某1(已判刑)12.4万元,送给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林某1(已判刑)8万元,送给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股长林某2(已判刑)2.1万元,合计22.5万元。

另查明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陈某1因犯受贿罪;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林某1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时任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股长林某2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12日被该院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XX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某1、林某1、林某2财物合计2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疗系统中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从众心理。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对行贿受贿,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当前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之一是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药商,要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使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为之,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延伸阅读】ZFW00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侵吞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ZFW002. 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虚假病历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ZFW001.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保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YM6302作为医院科室主任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YM6305 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承包非法行医最终导致重大损失服务站负责人触犯滥用职权罪。//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走私医疗器械耗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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