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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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拆迁房屋补偿事实不清,项目建设补偿协议被法院撤销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252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1727日以段某虎(其外甥女婿)名义与时任x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李某刚代表x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更名为本案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签订《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一、房屋拆迁范围。x开发区管委会对段某虎位于x经济开发区x9组的个人住房予以拆除,其中正房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510.24㎡,附属设施偏房地坪等补偿46499.4元。二、补偿置换办法第二条中约定段某虎砖混结构房屋510.24㎡可以置换安置房面积612.29㎡。

截止庭审之时,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共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补偿了段某虎551070元,以房屋形式安置面积208.26㎡,按照协议剩余安置面积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计630717.75元,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未支付。

另据生效的本院x6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涉诉的拆迁房屋实际所有人王某宝为将违章建筑140㎡登记为正房获得拆迁补偿,通过他人向负责拆迁事务的经办人时任x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李某刚行贿20000元,李某刚予以收受,在拆迁登记中将王某宝的违章建筑140㎡违规登记为正房,并与段某虎在2011727日签订了《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原告观点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但是被告截止目前仍未向原告交付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被告观点

本案中行政补偿协议的印章与签字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段某虎签订补偿协议后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款551070元,已置换房屋面积208.26㎡,应当依法扣减

关于被拆迁房屋中最上面一层是否能够认定为合法产权并予以置换,经开发区政府纪委以及拆迁项目组征求区纪委意见,纪委调查笔录属于纪律监察适用,对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予以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决。

四、庭审意见

1、《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原告段某虎并不是订立的《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2、在本院生效的x67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201211月,x县经济开发区x9组村民王某宝为了请开发区政府干部江某海帮忙将其家已经被拆除的违章建筑140平方米算作x大道扩宽项目的被拆迁房屋予以登记成正房,交给了江某海现金2万元。

201211月的一天,江某海在x5组村民龚兴从开的饭店外李某刚的车上将这2万元送给了李某刚,李某刚予以收受。后来,李某刚违规将王某宝家的违章建筑置换成了安置房屋。王某宝后以段某虎名义在与x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违章建筑面积按正房的面积进行登记补偿。

李某刚后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得知对李某刚的刑罚后,重新审查核实王某宝实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面积,重新与实际所有人王某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3、综上,原告段某虎与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与事实不符,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段某虎与被告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1727日签订的《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告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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