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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肿瘤切除活检手术,患者出现神经受损并发症医方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297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王某花(女,1973819日出生)因发现左腹股沟肿物2月余,于201955日在肿瘤医院处入院治疗,于201957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腹股沟软组织肿瘤切除活检术。手术记录中主要措施包括: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沿周围向深部游离,将股动脉牵拉至内测,将髂腰肌牵拉至外侧,深面至髋臼表面,注意保护股血管和神经。

201978日王某花手术后2月余复诊,查体为跛行,左大腿内侧麻木,左膝伸直受限。肿瘤医院未明确症状原因。20191015日,王某花于xx总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下肢麻痛无力萎缩是由左侧股神经受损引起。

二、患方观点

肿瘤医院的手术致使王某花身体受损,现无法正常行走,日常出行只能依赖轮椅。肿瘤医院的行为给王某花的身体和精神带来的了极大的伤害。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王某花的诉讼请求。肿瘤医院认为整体责任比例偏高,责任比例应不超过10%,在鉴定中王某花提供的检材病例不完整,依据鉴定结论肿瘤医院责任是发生在出院之后,出院之前的费用不应当承担。肿瘤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诊疗及手术措施得当;术后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患者自肿瘤医院出院后于20197月外院肌电图检查正常,证实肿瘤医院诊疗行为未对患者神经造成损伤;患者于201910月再出现肌电图异常(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与肿瘤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分析

1201978日患者术后复诊病例载:跛行,左大腿内侧麻木,左膝伸直受限。医方建议患者行肌电图检查。722日患者携肌电图检查结果再次复诊。经专家审阅该肌电图检查结果,此次肌电图未检查患者的股神经,而医方未将此种情况告知患者,存在过错。

2、医方未对患者出现左膝伸直受限、大腿麻木等临床表现的原因给予初步合理的判断,存在过错。

3、根据患者术后的临床表现、肌电图及超声检查结果,考虑患者术后出现了左侧股神经受损的并发症。患者左腹股沟肿物与股神经位置关系比邻,手术风险相对较高,术后出现左股神经受损为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不利于患者疾病的及早诊治。

五、损失计算

1、关于医疗费,王某花2019520日至20191117日期间产生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总计563.55元。本院按照赔偿比例确定由肿瘤医院赔偿医疗费169.07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鉴定意见,肿瘤医院对王某花住院期间诊疗行为不存过错,故对王某花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误工费。王某花称其用人单位于20198月因病将其辞退,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且与x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社保缴纳情况不一致,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王某花就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未提交误工证明,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

4、关于护理费。确定由肿瘤医院按照每天180元的标准按责任比例赔偿7425元(180/×75×1×30%11250×30%)。

5、关于营养费。确定王某花的营养期为45日,确定由肿瘤医院以每天50元的标准按责任比例赔偿675元(50/×45×30%)。

6、关于残疾赔偿金。由肿瘤医院以2021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计算20年,按照赔偿比例确定由肿瘤医院赔偿48910.8元(81518/×30%×10%×20年)。

7、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肿瘤医院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7016.4元(46776/×9×30%×10%÷346776/×4×30%×10%÷2),并将此项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

8、关于交通费。王某花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王某花就医期间确有交通费发生,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确定由肿瘤医院赔偿王某花交通费150元。

9、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王某花主张实际产生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肿瘤医院不予认可,故对王某花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某花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王某花主张于法有据。

六、法院判决

参考鉴定意见(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科学院肿瘤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花69346.2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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