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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忽视腹腔出血导致通事故患者死亡,医方赔偿107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154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8518日,原告何某的妻子宫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伤,经120救护车送到x市甲医院进行治疗。2018519日经诊断为:

一、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2、右侧上额突窦前壁、外壁骨折3、鼻骨骨折4、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5、右侧上额窦积液6、前额挫裂伤;二、闭合性胸部外伤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三、腹部闭合性外伤1、腹腔积液2、腹腔积气;四、右肱骨近端骨折;五、L2L3椎体压缩性骨折。

522日补充诊断1、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衰竭,2、肺栓塞。522日宫某某出现呼吸困难,在被告x市甲医院的要求下将宫某某转院到x市乙医院进行治疗。2018522日被告x市乙医院诊断为腹部损伤、弥漫性腹膜炎、小肠破裂、肺挫伤,在采取一系列治疗措施后,宫某某于2018524453分去世。

二、患方观点

宫某某入院时神清语明,没有致命损伤,正是由于两名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诊疗措施不当才造成宫某某死亡的后果,因此两名被告应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

三、甲医院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某某医院医疗行为中的不足仅仅对患者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与死亡后果无关。某某医院应限于适当承担因过错而使患者额外增加的相关医疗费用。某某医院对患者进行了三次腹部穿刺,均未发现腹腔内出血的情况,为患者实施开腹手术就是没有指征的。

司法鉴定认为某某医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并以此确定某某医院对于患者病情加重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是不足的。

四、乙医院观点

关于患者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系临床法医推定,而非病理法医的病理结论,鉴定结论明显不足。在死亡原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鉴定人推断得出死亡原因,并以此依据判定医方过错,是明显依据不足的。

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创伤学分册第五章腹部创伤第二节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二、【处理原则】第三条第一款急诊剖腹探查指征5种情况,在患者入住某医院处直至某医院决定开刀前的一段时间内是不具备的,所以,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延误手术是错误的。鉴定人认为的手术指征是错误的,以此为依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是错误的。

患者病情复杂,入某医院后从治疗到死亡不足36小时,在某医院积极合理诊疗的情况下,患者病情仍进展迅速,终因重疾难返,最终死亡。此过程并未违反医疗常规及诊疗指南,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某医院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五、鉴定意见

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x市甲医院为主要责任;x市乙医院为次要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宫某某)虽外伤较为严重,但是,如明确诊断,及时手术治疗,其病情是可以转归的,鉴于x市甲医院没有及时实施剖腹探查术,延误了诊断、延误了治疗,致使病情加重;

患者入住x市乙医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但腹腔出血的体征进一步明确,此时应当按照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腹部闭合性损伤诊断要点的指南要求,尽快明确诊断,尽快实施剖腹探查术。

而医方(x市乙医院)仍考虑无法排除肺栓塞可能,不除外胸腔或腹腔新发出血不能使用溶栓或抗凝等治疗的风险,而继续观察病情变化,对症处理。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甲医院承担7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753541.75元;被告x市乙医院3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322946.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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