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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占为己有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484人看过

一、贪污罪

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时任xx街道办主任陈某林与时任x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文(另案处理)商量,决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归二人使用。后陈某林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资金。

由陈某林、李某文平分,每年套出30万元,两年共60万元。陈某林分得30万元占为己有。2017年春节前,时任x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某林以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用钱为由,要求x街道办主任林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交其使用。

并安排时任x街道规划建设办报账员刘某明(另案处理)落实。刘某明以虚开发票的手段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出15万元后分多次交给陈某林,陈某林将该款项占为己有。xx街道办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款项的去向不知情。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48月至201712月期间,在平时已发放加班补助的情况下,陈某林与x街道其他主要领导商量,决定通过虚构加班补助、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违规用征地工作经费向征地有关人员发放春节、中秋节补助和工作奖励,涉及金额达320.23万元。

其中通过虚构加班补助形式发放节日补助195.35万元,通过虚开发票从马鞍山水系、头堡储备地、新云华附等征地项目中套取资金向街道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124.88万元。陈某林个人领取了21.4万元。

三、辩护意见

1.指控被告人陈某林犯贪污罪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人及同案人领取的资金来源于单位从征地款项中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中的一部分,未能反映被告人等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本案中所套取的征地款不是被告人据为己有,而是在工作中共同使用。被告人陈某林及同案人李某文、刘某明及证人林某对陈某林在201520162017这三年春节前每年从刘某明处累计领取15万元所说的用途都不同。

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从历届x街道领导工作惯例,存在着以同样方式准备资金在春节期间走访相关部门和处理纠纷的惯例,可以证明被告人等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为顺利完成工作。

2.关于私分国有资产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征地任务,采取发补贴、奖励骨干等积极措施,所套取的资金均在x市拨付给x街道办的项目征地工作经费范围之内。

3.被告人陈某林是尚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时接到x市监委的电话后直接到监委接受调查,是自动投案,被告人投案后虽然对款项去向问题有所辩解,但逐渐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陈某林及同案人李某文在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商量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且所套取的资金由其两人平分,被告人陈某林在2017年春节前要求他人从征地工作经费套取现金交其使用。xx街道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并不清楚上述情况。套取现金并不是由单位决定的。

另外,x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617日对陈某林立案审查,并于2019626日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陈某林到x市纪委监委,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陈某林到案后,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执行被告人陈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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