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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查体不规范及对异常化验结果处置不足,最终致患儿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31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01262105分许,原告王某、赵某现之子赵某勋因呕吐到x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原告之子赵某勋于2020127752分到x市儿童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惊厥原因待查;2.呼吸心跳骤停;3.心肺复苏术后。

同日头胸部CT1.符合脑水肿CT表现,合并颅内出血?脑疝不除外,建议复查,必要时MR检查;2.双肺渗出性病变,两肺部分实变CT表现。咽拭子检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阳性。2020130日头胸部CT:符合脑水肿、脑出血并脑疝形成CT表现,符合肺炎并双肺部分实变、不张CT表现,右肺上叶及双肺下叶部分段及段一下支气管相识不清,请结合临床。

患儿于2020324725分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心律下降,心律迅速降至60/分足有,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复苏囊正压通气,反复给予肾上腺素、碳酸氢钠静推。

患儿心律一直未恢复,心电监护呈直线,瞳孔散大固定,肛门括约肌松弛。8时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原告在x市儿童医院支出医疗费206672.85元,另支出要素膳费3780.8元,复印费442元,以上赵某勋在x市儿童医院共计住院57天。

二、患方观点

x县人民医院,x市儿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疗不规范。

三、x县人民医院观点

对原告之子的死亡表示同情及慰问,患儿在我院住院期间我院医生遵守住院相关规范,患儿最终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四、x市儿童医院观点

本案经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我院同意5%的责任比例。

五、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赵某勋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x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赵某勋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原因范围。

六、医疗过错分析

1x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赵某勋的诊疗过程中,查体工作不规范,对于异常化验结果的处置存在一定不足。由于患儿次日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对患儿后续的病情诊疗影响有限,与其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x市儿童医院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门诊阶段对患儿病情重视不足,对疾病的诊断考虑欠充分,惊厥治疗期间查体工作存在一定缺陷,患儿收入入院时病情处于危重状态,最终治疗无效死亡。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对x县人民医院、x市儿童医院对赵某勋的诊疗行为、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已作出鉴定意见,故x县人民医院对王某、赵某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x市儿童医院对王某、赵某现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对于王某、赵某现主张的医疗费206672.85元,本院予以认定。赵某勋住院期间产生的要素膳费属于营养费的范围,对王某、赵某现另行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王某、赵某现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应按照赵某勋的住院天数每天按120元计算。

王某、赵某现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于x市儿童医院负轻微责任,x县人民医院不负责任,对于王某、赵某现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某、赵某现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为合计1245619.15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王某、赵某现各项损失共计124561.9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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