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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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房屋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所做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195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在x街道x村拥有住房一位,位于x路路北第3排。2018424日,原告房屋被拆除。20181228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x35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79日,x省高级人民法院x63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20191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逾期未答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27270元。

二、被告观点

在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前,原告所在社区对其房屋价值进行了测算,为493994元,测算适用的标准适用于原告所在社区内所有的被拆迁人。原告要求的房屋装修损失、室内财产损失、搬迁补助费、附属物、经营损失、房租、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利息损失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通过赔偿程序获得的赔偿不能低于合法征收过程所可能获得的补偿。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选择由被告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其在征收补偿中的可得利益可视为直接损失,在赔偿程序一并解决。

四、关于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损失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采取评估的方法确定损失数额,双方的争议在于评估的时点、标准和方法。

关于评估时点和方法,原告既要求自2018424起的利息损失,又要求以法院委托时为评估时点,二者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被告主张以拆除时为评估时点,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基于原告损失的填齐补平与同一片区补偿标准间的相对公平,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前段的规定,本院确定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20190304)的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的房屋及装饰装修损失。

关于评估标准,本案的起因在于集体土地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均按照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原告。原告主张按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性质上属于地上附着物;

在取得上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而宅基地的取得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获得,无需支付对价,商品房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基于出让获得,需支付相应的地价;在功能上主要在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利。

征收补偿侧重于对被拆迁人口的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有商品属性,征收补偿侧重于对房屋进行价值补偿;在价格构成上农村房屋与商品房明显不同,商品房价格的成本项目更多;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现实差距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本院已通知评估人员出庭,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原告提供的与评估人员通话音频不能证明评估报告存在以上情形。原告提供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系基于产权调换,与原告选择的赔偿金方式不同,且原告住房并非沿街。

对于原告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占用的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11号答复,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参照xx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折算比例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价格,折算的价格为[南北(11.2+2.34+10.67m*东西14m-土地证193.8]/3*2500=120950元。

原告虽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手续,但没有提供权属登记以证明房屋性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经营情况,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原告只是将楼房二层改造为宾馆房间,其他空间仍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场所,并非纯粹的经营场所,本院认定原告房屋为住宅,酌情将主房赔偿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上浮10%404448.91*10%=40444.9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双方对种类、规格、数量均未提供证据,酌情补偿1000元。

五、关于其他损失

1、室内物品损失,被告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可以证明工作人员在拆除前向外搬运物品、室内物品绝大部分已被清空,考虑拆除后原告仍控制占用土地的实际,酌情补偿20000元。如原告室内物品确实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

2、临时安置费,原告、被告对此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3、搬迁补助费,参考xx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酌定原告室内物品损失的情况下,支持搬迁补助费2000元。

4、搬迁奖励费,根据xx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费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但本案中被告违法组织拆除,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除却降低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被告的违法情节,参照方案的规定,支付原告搬迁奖励费20000元。

5、经营损失,原告要求的宾馆经营损失,是不确定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6、房租损失,本院已支持临时安置费,原告要求房租损失的请求不再支持。

7、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8、利息损失,违法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就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对受损的合法财产及必然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必然可得利益包括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沈某全经济损失1143664.9元及利息(自201934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承担。评估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由原告沈某全承担。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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