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3日,原告黄某欢(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在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初步诊断,晚期先兆流产。被告在原告黄某欢入院后予抑制宫缩等安胎处理。10月1日14时30分至15时0分左右,被告的医务人员向原告黄某欢误输药物。
被告的病程记录中载明:10月1日17时15分,患者14时30出现产道流血增多;10月2日10时10分,患者现无腹痛及产道流水流血,病情好转,继续予解痉、止血、安胎、对症治疗。”被告的出院记录中载明:“1.双活胎,晚期先兆流产;2.疤痕子宫;3.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
对于被告误输的药物,原告黄某欢主张为肌注了缩宫素、输滴了头孢呋辛钠药物,被告主张为肌注了黄体酮药物,确认误输了他床的头孢呋辛钠药物。该事件发生的当晚,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协调,并于10月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协助原告黄某欢申请把血液样本送x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分析是否存在缩宫素药物成份,但并无果。
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12日,原告黄某欢转到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出具的住院病案载明:出院诊断:晚期先兆流产;双绒毛膜双羊膜囊双胎妊娠;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疤痕子宫。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1日,原告黄某欢在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7年2月17日分娩原告郭某菲、郭某恒。该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原告郭某菲、郭某恒出生后均患有:1.新生儿感染;2.新生儿贫血等症状,郭某菲因胎龄33+6周,出生体重1.33Kg,出生16分钟、郭某恒因胎龄33+6周,出生体重2.01Kg,出生14分钟均入住该院新生儿科病房治疗。
二、患方观点
医院疏于对病房管理,护士疏于检查,错误将其他病人药物输入原告身上,发生错误后不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千方百计销毁伪造证据逃避责任,下意识的自我保护,让原告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这是严重的医疗损害事件,只因为原告体质因素未导致死亡,但己造成原告母子三人的人身损害,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头孢呋辛药物相对于孕妇而言是安全药物,不会导致胎儿致畸等不良后果。发生误输药物的情况后,院方及时给原告黄某欢予黄体酮注射液安胎治疗,并加用山莨菪碱注射液、维生素C等解痉治疗,于16:00左右予地屈孕酮解痉安胎治疗,密切监测孕妇及胎儿情况。
四、鉴定意见
本院按原告提出的上述鉴定要求,但多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致鉴定无果。各鉴定中心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已送达给原告。
五、行政意见
2016年11月18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一份《关于黄某欢投诉信的答复》给原告黄某欢,该答复载明:
1、关于调查核实院方x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过程使用药物的问题。经核实,该院入院后予抑制宫缩等安胎处理,具体用药可查看病历医嘱。2016年10月1日15:00,因当班护士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用药制度,误将他床的头孢呋辛纳为患者进行输注,被发现后已立即停止输液。
2、关于发现错用药物后,院方当值医务人员采取的补救措施的问题经核实,发现错用药物后当班医护人员立即赶到病房查看后停止输液、检查患者情况,医院已对因误输药物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患方解释,并采取了恰当的医学补救措施(静滴山莨菪碱、维生素C,密切监测孕妇及胎儿情况)。
3、关于用错的该药物对孕妇及胎儿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及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关于患方提出医院用错药物对患者损害及有关赔偿医疗费用的问题,建议患方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医患双方责任,依法调解双方纠纷。
4、关于院方拖延封存复印患者病历、对患者进行抽血检查并拖延抽血送检时间的问题。经核实,该院按照规定及时为患方复印病历资料,患方家属提出的抽血检查药物残留检测,该院也及时配合进行,并无拖延送检时间。
5、关于院方是否存在删改医疗记录的问题。经核实,我局未发现删改医疗记录的情况,患方可通过复印病历与原件查对,若发现有删改的地方可向评鉴机构(医调委、医鉴中心)反映。”
六、庭审意见
鉴于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原告黄某欢的安胎住院过程中确存在误输药物的过错行为,而原告黄某欢当时作为一个在孕母亲,在被错输药物之后必然会产生彷徨、不安之情绪,亦会置于惊慌、惶恐之境地,精神上确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为此,对原告黄某欢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黄某欢赔偿8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