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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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281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晔户籍原在xxx街道办事处x村,原告于201096日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xxx1街道办事处x1庄。x1庄于20139月进行旧村改造,于20188月完成回迁,原告及家人在此次改造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2017年,原告原户籍地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1745日,原告杨某晔及家人签署了《承诺函》,在“是否享受过旧改或重点工程安置”一栏填写“否”。2017630日,双方签署了房屋安置协议,该协议记载:乙方家庭房屋安置人口3人,安置141平方米房屋1套;拆除乙方房屋补偿费22526元,首期过渡费21600元,搬家费1200元。

202068日,xxx1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收到x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调查段某某等七人安置问题的函”后,经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杨某晔、李某某两人在李东村已享受安置待遇,李东村已回迁。

202068日,被告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告知书》,要求原告及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选择在李东庄安置一次,逾期未作出决定,x街道办事处将解除《x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DYJ-Z-FW186),取消原告及李某某的安置资格。

2020621日,被告作出《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经核实,你户家庭成员杨某晔、李某某已在xx区李东李西项目中享受过安置。根据《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你户杨某晔、李某某不符合安置条件,协议应予解除。

基于此,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解除x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x村民委员会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x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取消杨某晔、李某某的安置资格。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自201096日以来,户口未发生迁移,不符合实施意见中第四条第三款不予安置条件的规定,被告下达的《行政决定书》与实施意见规定条款不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下达的行政决定书。

三、被告街道办观点

1、被告依法有权单方解除涉案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拆迁补偿协议系被告行使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2、原告户家庭成员有原告本人、妻子李某某、女儿杨某诗三口人,其中原告、李某某已在xx区李东李西项目中享受安置。依据《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确对不予安置、不能购买的人员进行了列举性规定。而原告属于第4项“已在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人员。

上述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对已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搬家、过渡等费用全额退还。因此原告及李某某不符合安置条件,协议应予解除。

3、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程序正当。在发现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错误,决定解除协议前,2020610日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协议出现错误的情形,被告拟解除协议,并告知如原告有异议,可于三日内到被告处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了送达。20206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上述协议决定书,解除上述协议,并对原告进行了送达。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于2020621日对原告作出的(解除房屋安置协议、取消原告及李某某的房屋安置资格)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对涉及到的人员如何安置,不仅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考虑涉案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因素及历史环境,因此该片区的相应安置制度应当作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

根据《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三)按照相关政策以下情况人员不予安置、不能购买:……4.已在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的落户到本拆迁片区的。”第六条第(一)项第5目规定:“5.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承诺函》,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搬家费、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曾在其他片区的拆迁、改造过程中享受过房屋安置的,不符合涉案片区的房屋安置条件。本案中,原告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安置条件。如继续履行《x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将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经调查核实,在保障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并不违法;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

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告系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因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已被x街道办事处解除,对原告如何补偿属于被告行使行政职权的范畴,故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原告家庭尚有符合安置规定人员,可在后续补偿时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某晔位于x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事项重新签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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