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吉某书于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在任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期间,通过科内其他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多家药品经销商谋取利益,收受医药代表孔某忠、刘某、刘某香、马某香、施某、白某东的药品回扣款共计858,541.00元。案发后,吉某书将回扣款全部上缴x县监察委员会。
二、证据
1、发破案说明材料证实: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吉某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x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被留置于x市廉政教育中心x分中心。到案后,吉某书如实交代自己违法收受药品回扣的事实,并退缴赃款858541元。
2、扣押决定书及解除扣押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吉某书将回扣款共计858,541.00元全部上缴x县监察委员会。
3、x市卫生局的文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表证实:被告人吉某书系事业单位干部,于2003年9月18日任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于2013年7月30日退休。
4、x市中心医院的文件证实:该院科主任的职责包括掌握国内外专业学术发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科室急、危、重、难病症,坚持查房制度,及时会诊和病例讨论,经常检查、督促考评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并做到奖惩分明,等等。
5、银行卡查询结果证实:对于吉某书尾号0023、9147、6318和029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交易流水的查询情况。
三、药品使用量及药品进药量
1、x市中医院于2009年8月-2012年12月对于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及2013年4月-2013年7月对于疏血通使用量及进货量。
2、x市中医院于2005年1月-2013年3月对于疏血通注射液、2005年1月-2016年12月对于天麻素注射液进药量及使用量。
3、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于2010.10-2017.4对于依达拉奉注射液的使用量和进药量。
4、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2010年10月-2017年4月关于长春西汀(百锐得)注射液的使用量及进药量。
5、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2006年10月-2007年11月关于奥扎格雷钠、及2006年10月-2016年6月关于银杏叶舒血宁的使用量及进药量。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伦:其是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医生。2006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其收取医药代表白某东、刘某、马某香、施某、孔某忠、刘某香药品回扣款,并将其中一部分交给被告人吉某书的情况。
2、证人刘某良:2013年1月份,其接受白某东在x市中心医院的天麻素注射液、银杏注射制剂、舒血宁的医药代表。在此前后,刘某一直是天麻素注射液、银杏注射制剂在该院的医药代表。孔某忠一直是舒血宁在该院的医药代表。其按药品在x市中心医院的使用量给刘某、孔某忠返利。
3、证人刘某:其于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向吉某书支付疏血通注射液药品及天麻素注射液回扣款313,824.5元。
4、证人白某东: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其给被告人吉某书马来酸桂哌齐特和疏血通注射药品回扣款21767元。
5、证人刘某香: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其给被告人吉某书依达拉奉医药回扣款55,390元。
6、证人马某香:2010年10月至2017年4月,其给吉某书长春西汀的药品回扣款93789元。
7、证人施某:2008年1月至2013年7月,其给吉某书栓通的医药回扣款168058元。
8、证人孔某忠:2006年10月至2013年7月,其给被告人吉某书舒血宁、奥扎格雷钠药品回扣款205,712.5元。
五、被告人供述
其于2003年9月至2013年5月任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其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款共计858541元,该笔钱款部分用于购买房子,女儿留学等方面。
六、庭审意见
案发后,吉某书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判前考察,吉某书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吉某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858,54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