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x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原告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对原告进行核查时,发现原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登记后,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了立案。
2020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扣留原告超过保质期两桶x鳕鱼棒,并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进行询问,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对原告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认可。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办案机构拟处理意见。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履行处罚告知、复核,行政审批程序后,于2020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原告x市x商贸有限公司观点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畸重。原告及时召回该桶食品,该食品刚刚过质保期7天,消费者在购买后未打开包装食用,后原告依法对消费者进行了十倍赔偿,剩余两桶被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原告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并及时召回涉案食品,积极赔偿消费者,违法行为极其轻微。
三、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观点
考虑到原告能够积极的配合案件调查,从轻处罚。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原告向答辩人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答辩人在收到意见后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原告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能得到采纳,所以,答辩人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被告x市人民政府观点
本机关依法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向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本机关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决定维持x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五、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50000元罚款,明显畸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且有悖于当前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国家政策。
综合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给予罚款5000元较为适当。综上,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应予变更。x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一并予以撤销。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变更处罚决定中罚款50000元为5000元。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