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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所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不服,驾驶车辆冲撞造成妨害公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2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610日下午4时许,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依据其职责,协助x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工商户房屋征收工作。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车辆冲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又将该执法车辆的左后视镜损毁,并谩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致使公务车辆受损,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辩护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对撞击、毁坏执法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执法人员,认为自己够不上犯罪。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依法执法行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三、被告人供述

20196101530分,翟某某正在上班,接到其媳妇电话说市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了,不让开门了,当时很生气,就开车去了。把车停在执法车辆旁边。下车之后,发现撞到执法车辆上了,就把车挪了挪,之后就喊这是谁的车赶紧弄走。

后对市场管理局的人说,你们连土匪都不如,土匪绑票还给个信了,你们说也不说就让关门。说了一会,还是没人过来挪车,就想去执法车辆旁边把车挪走,一拉门没打开,当时情绪比较激动,就用拳头砸了一下执法车辆驾驶室一侧的倒车镜。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张胜云把车挪走了。之后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9610日下午16时许,其带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事在五四路中段开展正常执法活动时,执法车辆遭到道海通讯老板开车冲撞、并辱骂执法人员,造成执法工作停滞的事实。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9610日下午,其所在单位在五四路执法时,执法车辆遭到翟某开的一辆银灰色轿车的撞击并且还辱骂执法人员的情况。

3、证人魏某证言证明:2019610日下午,本局工作人员在五四路中段劝导商户停止营业并开展执法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叫翟某的商户对该局工作人员辱骂并开车撞了其执法车辆的事实。

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9610日下午16时许,其和同事金某、王某等人在x县五四路中国移动营业厅东边路北通知沿街门市个体户,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的事。正在执法的时候,道海通讯的老板翟某某开着自己的车把他们的执法车辆给撞了,还辱骂执法人员的事实。翟某某的这一行为让他们整个的执法工作陷入停滞,之前经过他们劝导的已经关门商户,在翟某某的影响下,又开门营业的情况。

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9610日下午2点多钟,一辆贴有工商管理字样的白加蓝色汽车停在陈某市门前,头朝东,横在门市前,看见车内下来一名男子,紧接着十多名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市部内,对其嚷嚷,“关门,关门,不能再营业了。”

陈某就把卷帘门拉了下来,这些人就离开去其他门市部了。陈某给其丈夫翟某某打电话说,工商局人员又让关门咧。大概五分钟左右,翟某某开着车过来了,停在了工商局的那辆车车头前,没有看见两辆车碰撞。

翟某某下车后,转到工商局的车尾部用手拍了这辆车后备箱盖一下,然后转到左侧反光镜处,一拳将这一侧反光镜外塑料壳打烂一个小口子。接着,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了,翟某某就给他们理论,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把翟某某就带到派出所的情况。

五、行政意见

1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当天,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x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文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的决定要求,对x县五四路北侧的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翟某某冲撞打砸车辆,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事件。

2、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文件证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驾车撞击、毁坏执法车辆的暴力手段。被告人翟某某对撞击、毁坏执法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予以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再以犯罪论处。辩护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依法执法行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政府的安排,按照职责协助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是其依法行政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依法监督管理行为,也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被告人以暴力手段阻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犯罪,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判处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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