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东腾律师
在这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里,理性并不失激情的坚持着!
13467530920
咨询时间:08:30-20:00 服务地区

消费者权益纠纷之柜台撤柜,消费者要求商场/卖场赔偿损失

发布者:邹东腾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1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12 原告作为 消费者在长沙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商场/卖场柜台租赁经营者订购家具,柜台经营者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且使用虚假的印章与消费者签订《家具订购合约》,合约中双方约定家具订购明细及货款总额,消费者预付定金。然而,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柜台经营者未按约交货,且与该柜台经营者多次交涉均无任何结果。20182月份,原告作为消费者发现柜台经营者已经撤柜。消费者向要求家居卖场承担责任,但家居卖场以场外交易等理由拒绝。原告等消费者委托我们律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我们诉讼请求,判决卖场/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货款并按照货款总额20%双倍返还定金。卖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仍以场外交易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情况,最终仍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驳回长沙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结束后,长沙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消费者货款和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律师点评

    第一,长沙好百年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商场以及柜台出租者允许柜台租赁者在其营业场所内无证非法经营,未督促柜台租赁者合法经营造成本案纠纷形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商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本案多名消费者被欺骗。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者服务者追偿。法律规定柜台出租者或商场、展销会举办者先行承担责任。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只起诉商场或柜台出租者。

     第三,商场或卖场以场外交易未使用其销货单等为由进行抗辩,但该抗辩内容属于商场或柜台出租者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因该内部管理规定而免除其法定责任。

     

     三、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商场或卖场购买货物时,一定要注意大多数商场都是统一收银,这样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够有利于商场的统一管理。



邹东腾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467530920
  •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18分 (优于82.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7篇 (优于97.3%的律师)

版权所有:邹东腾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1192 昨日访问量:20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