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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三屯营联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16年07月20日 | 发布者:马文涛 | 点击:14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某运输公司为其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某日,该运输公司某员工在卸货时,因过失造成货物砸脚,致该员工受伤,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描述

某运输公司为其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某日,该运输公司某员工在卸货时,因过失造成货物砸脚,致该员工受伤,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后,某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应理赔材料,某保险公司在审查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剔除了超出其所在地区医保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某运输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积极举证,区分正确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审理的依据应当为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体现合同精神,办案过程中,我向保险公司调取了该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等投保档案材料及费用审核清单等理赔档案材料,其中,投保单在当事人声明一栏中,原告公司加盖了公章并申明完全理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就此生效,故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剔除有事实依据。


支持保险公司剔除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是否剔除非医保用药及诊疗项目和设施的部分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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