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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诈骗罪

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0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涉嫌诈骗900万元,通过辩护人六次阅卷,十几次会见被告人,将其中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得到有效处理,最终被告人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何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月霞,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2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春、李圣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陈月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刘某1(已起诉)、刘卫民(已起诉)在诈骗郭某500万元过程中,谎称存500万元可以贷900万元,促使郭某上当受骗,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起到帮助作用,后又对郭某说再拿20万元才能把款贷出,单独骗郭某20万元被自己占有,至案发后20万元才退还给郭某,另外,被告人何某在2019年初,以帮助董玲、陈年初骗取贷款为名,骗取洪宇光2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毛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月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系自首,从犯,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刘某1(已起诉)、刘卫民(已起诉)在诈骗郭某500万元过程中,谎称存500万元可以贷900万元,促使郭某上当受骗,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起到帮助作用,后又对郭某说再拿20万元才能把款贷出,单独骗郭某20万元被自己占有,至案发后20万元才退还给郭某,另外,被告人何某在2019年初,以帮助董玲、陈年初骗取贷款为名,骗取洪宇光25万元。被告人何某现已将赃款退还给郭某、洪宇光,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毛某、汪某、龚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陈月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系自首,从犯,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何忠主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适当。因此,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刘卫民诈骗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系刘卫民诈骗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并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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