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额借款只有借条,官司可能败诉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2人看过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业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专注于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公司股权、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非诉服务包括刑事会见、合同审查草拟、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见证、工商档案/房产/车辆查询(咨询电话:18217501625).

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

中国江苏网1月6日讯 南京一债主手持百万借条却没打赢官司,原因是如此巨额的借款,他既说明不了资金来源,也没有任何取款打款记录,所谓“当场交付”只是一面之辞。简而言之,他证明不了确实借出过这笔钱,因而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7月,徐某将戈某告到南京白下法院,要求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徐某声称跟戈某是朋友,戈某从2005年起多次向自己借钱,多则七八十万,少则三四十万,总共借了300多万。2009年5月12日,戈某同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房屋转让书,约定“戈某欠徐某钱款,自愿将一套住房作价207万转让给徐某”。对于剩余的140万元借款,戈某于同年5月22日出具借条。同年8月4日,戈某在洪武路派出所写了份还款计划,承诺2010年1月底前还清。

  戈某却说两人并非朋友,而是在澳门赌场相识,徐某在赌场发放筹码,经常引诱他赌博,他于是从徐某处拿筹码,每1万港币还1万人民币。“筹码的钱我已经还清了,他又向我索要高额利息。”戈某说,徐某采用跟踪、威胁、恐吓等方式逼他还款,胁迫他写下借条和卖房协议。至于还款计划,是因为徐某带人到他公司闹,他实在没办法才出具的。

  一般来说,主张讨要借款除了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外,还应提供取款、打款证明证实借款确已交付。但本案中,徐某只提供了房屋转让书、借条和还款计划。他声称,300多万借款都是现金给付,没有银行往来记录。法官要他进一步说明300多万资金的来源,他表示,自己是做土石方生意的,经常收到支票,这些支票都是在地下钱庄贴现,没有凭证。法官进一步询问有无第三者见证借款过程,徐某表示没有。

  白下法院认为,大额现金的给付,出借人应进一步提供钱款来源的证据。徐某没有提供银行取款方面的证据,所谓地下钱庄贴现只是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支撑,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已经履行给付钱款的义务。据此驳回了徐某的诉求。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徐某仍然没能拿出向戈某给付借款的凭证。南京中院认为,徐某未能充分证明140万元借款的来源及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仅以借条主张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新闻背景

  法院4举措严打高利贷和虚假债务

  南京基层法院去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达到8042件,同比增长30%以上。这些借贷纠纷中,存在大量穿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行为、虚假债务甚至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一些借款人想方设法在借条中玩文字游戏,企图给高利贷披上合法外衣。一种方式是将利息计入本金,比如借款10万,月息10%,借条上直接写11万;还有“利滚利”之后,按照新的钱数重新写借条。不一而足。“白纸黑字”的借条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统一执法尺度,上个月,南京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大额借贷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主要有以下4条措施:

  1,逼写借条不管用了,讨债要有“给付证明”。

  2,利息不合法,当事人愿意和解也不得制作调解书。

  3,执行中发现利息不合法,宁可发回再审也要纠错。

  4,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册,通报全市法院。必要时对这些人员是否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进行专门审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