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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不规范 小心留下大麻烦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87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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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场经济发展等种种因素影响,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件在法院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生活中,大家借钱时通常都会写借条。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少人却不会“写借条”,甚至有人故意写不规范的借条,如借款人或出借人名不副实,借款或还款日期不明确等,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关系不能及时解除,便极易发生债务纠纷。
  借条上“名不副实”
  镜湖区法院近日受理一起借条“名不副实”的案件——王亮向刘军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一张借条,落款为“借款人:王老板”,而不是王亮的全名。
  借款到期后,刘军多次向王亮索要欠款,未果。镜湖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借条上“名不副实”的问题。王老板到底是不是王亮一下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王亮不承认借款人是自己的话,那对刘军将是非常不利的。法院立即电话联系王亮询问借款事实,好在后者未否认。而后,在法院的组织下,王亮和刘军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握手言和。
  和王亮相比,同为借钱的一方,李小花就不那么“实在”了。几年前,李小花因经济拮据或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滕良华借钱。在借款初期,李小花曾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但对于尚未归还的30万元欠款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后经双方对账,李小花向滕良华出具了一张借条。在这张借条上,出借人滕良华的名字被写成了“藤良华”,双方也未约定利息等。
  由于李小花不愿还钱,滕良华无奈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藤良华的律师发现了借条上存在的问题,遂要求其设法取得了“李小花欠藤良华约30万元”的证据。
  果不其然,李小花在该案庭审阶段辩称,滕良华和“藤良华”并非一人,故滕良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好在对此滕良华及其委托律师早有准备。在证据面前,李小花不得不低头服软,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滕良华的诉讼请求。
  如何修复“瑕疵借条”?
  对于借贷手续规范化的问题,安师大法学院司法实务教研室主任、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在春表示,现实生活中,由民间借贷关系引发的法律问题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借条不规范问题主要有五种表象:(一)借条纸张与签字笔不规范(字迹易污损文本易灭失);(二)标题使用不当(借条欠条混用);(三)正文内容不明确(借入借出表述歧义和利率约定不合法等);(四)正文内容涂改(无修正章和手印);(五)签名、日期不规范。以上情形容易造成借贷双方的纠纷。
  陆在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主张权利的一方对借贷事实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些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款项拨付证明、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等。如落款人为“王老板”,对此署名不规范的情况,可以通过签名人的自认、证明签字人身份、核实笔迹、提供转账记录、委托支付证明、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加以佐证。
  针对借条上时间不明的问题,陆在春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里可以理解为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讨借款,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借条出具后20年未催讨或者诉讼时效内任何一次提出催讨主张后两年内如果没有重复主张的,即存在诉讼时效瑕疵,其再行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如果是借条落款处没有注明借条出具时间导致借贷双方争议的,可以通过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解决。(除律师外,文中其他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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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二)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三)借条≠欠条
  很多人常常把欠条和借条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来源于芜湖新闻网(www.wuhu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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