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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60人看过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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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仲裁员: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上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及辩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共计9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八十七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方式为做二休二,且经常安排夜班,导致申请人患上的甲沟炎,医师根据病情出具休假单。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病假申请。为了借机开除申请人,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威胁申请人,通过事后捏造无端事由逼迫申请人对各项处罚通知单进行签字确认。并以所谓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申请人。经查被申请人的公司规章制度并未告知申请人且存在着事后篡改的可能性。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计算方式: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龄为:1.5年(自2014.9.15日入职至2016.3.1止)

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为:1.5 *3000*2=9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资1345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未予享受的,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申请人工龄累计达  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5年。理应享受6.25的年休假(计算方式:<2015.1.1-2016.3.1>,(365+91)/365*5=6.25),被申请只安排了3天年休假,还有3.25天年休假未予安排,应支付3倍工资补偿。年休假折薪工资计算方式:

2015年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资为:(3000/21.75)*3*3.25=1345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天的本休工资1380元。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法定假日遇休息日,休息日顺延。用人单位休息日未顺延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共计5天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且被申请人事后并未安排申请人补休。本休工资计算方式:

3000/21.75*5*2=1380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因公培训费共计340元。

申请人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被被申请人安排职业技能培训(2016.2.26,,216.2.29),申请人参加该培训先行垫付了60元的体检费以及280元的培训费,该笔费用在申请人被辞退后未予报销。

综上所诉,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余金龙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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