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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未写明利息 债权人能否主张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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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2013年9月唐某因为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约定六个月后还款,并出具借条写明“借条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三万元整,2014年3月1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唐某 2013年9月10日”,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4年3月10日前唐某并未还钱,李某多次向唐某催讨无果。2015年4月20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偿还三万元欠款,并要求唐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3年9月10日至今的利息。

  【案例焦点】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债权人能否主张利息?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关于李某要求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1991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唐某、李某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种意见是认为应当不予支持,根据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唐某出具给李某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所以对李某要求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对于李某要求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分阶段予以考虑。虽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但是对于未约定利息的借款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前述《意见》和《合同法》均未作出具体规定。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受国内外影响,国内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2011年12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唐某出具的借条并没有写明利息的计算问题,且口头约定利息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息借款。对于李某要求唐某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对于李某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唐某支付2014年3月10日后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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