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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起诉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06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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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男,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电话:

   

被告:,性别:男,1965年6月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1939.99 元;

  2.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罚息)人民币24179.04元(按借款

金额的0.3%/天计算,从2015 年 5 月26 日暂计至 2015 年 6 月30 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沪F-R2008)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拖车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15-GPS-0126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借款人以涉案车辆抵押给原告即出借人,抵押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23880元(分六期归还,每期偿还时间为每月25号),期限到2015年7月25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当期本金,按借款本金的0.3%/日支付违约金。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本金人民币223880元。被告归还前三期借款本金后,于应支付第四期借款时失联,申请人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法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5年 5月25 日依据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正式向被告通知借款提前到期。

此外,原被告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由签署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故本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原告的借款且恶意逃债,已严重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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