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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纠纷起诉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5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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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男,汉族,1960年3月10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电话:

   

被告:,性别: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运作费4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占40000元款项期间的利息共计2085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5年5月1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1日,原告委托被告通过其内部渠道帮助原告申请挂靠沪牌Y牌照(具有营运资质)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同时原告支付被告40000元作为运作费。被告承诺原告于2015年5月份能将Y牌照过户到新车。事后,被告一直无法协助原告完成Y牌照的过户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40000元运作费。被告拒绝退还,无故侵占原告支付的款项。

最后,鉴于距离起诉时被告在上海各个区的连续居住时间均未满一年,故无法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司法解释规定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即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予以管辖。

   综上所述,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运作费后无法按约定帮助原告取得Y牌照的挂靠资质,理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被告无法完成委托事务后仍侵占原告支付的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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