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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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男,汉族,1960年3月10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电话:
被告:,性别: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运作费4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占40000元款项期间的利息共计2085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5年5月1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1日,原告委托被告通过其内部渠道帮助原告申请挂靠沪牌Y牌照(具有营运资质)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同时原告支付被告40000元作为运作费。被告承诺原告于2015年5月份能将Y牌照过户到新车。事后,被告一直无法协助原告完成Y牌照的过户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40000元运作费。被告拒绝退还,无故侵占原告支付的款项。
最后,鉴于距离起诉时被告在上海各个区的连续居住时间均未满一年,故无法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司法解释规定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即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予以管辖。
综上所述,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运作费后无法按约定帮助原告取得Y牌照的挂靠资质,理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被告无法完成委托事务后仍侵占原告支付的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