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呼叫中心外包服务协议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201人看过

呼叫中心外包服务协议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方:

 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址:

 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

联系人:

联系人:

 话:

 话:

 真:

 真:

邮箱:                                    

邮箱:


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1. 定义

    1.1 本协议约定之业务为有偿提供呼叫服务外包服务,以及CTI软硬件系统设备和服务等。

  2. 服务合作内容

    2.1 如甲方购买了乙方的呼叫中心外包服务,则乙方需在合作期限内根据甲方之要求,按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话术要求、通话时间、通话量、以及通话记录)完成任务。

    2.2 乙方按照甲方购买坐席数,安排相应数目人员为甲方提供电话销售或客户服务外包服务。

    2.3 如甲方购买了乙方的CTI软硬件系统设备和服务等,乙方承担系统维护及运营管理服务。

    第三条  双方责权

3.1  甲方责权:

3.1.1 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提供的电话销售或客户服务服务外包、CTI软硬件系统设备和服务等。

3.1.2 甲方在实现呼叫外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要求解决。

3.1.3 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软件或整套系统设备,查询意向客户及乙方提供的呼叫外包服务进展状况。

3.1.4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随时调整外呼服务标准、要求以及外呼内容,但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坐席话务人员。

3.1.6甲方应提供合法准确有效的客户数据。

3.1.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1.8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呼叫业务必须是甲方合法经营的。

32 乙方责权:

3.2.1 方负责以甲方名义开展甲方规定的电话呼出呼入业务。

3.2.2 如甲方购买了乙方的数据分析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客户数据的分析报告。

3. 2 .3 如甲方购买了CTI软硬件系统设备和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一次性免费的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后期的免费维护升级服务

3. 2. 4方向甲方提供全程技术支持服务。

3.2.5需将每日电话呼出数据以软件、传真、电话、邮件等至少两种以上方式传达甲方。

3.2.6乙方电话呼出获取紧急重要信息时,应做到即时通知或在CRM系统中标示出来。

3.2.7乙方需在合同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电话提醒甲方。

3.2.8乙方需妥善保存甲方之有效客户信息,直至合同截止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3.2.9乙方在于任何时候,对于接触到所有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及甲方不愿泄漏的其他信息(包括客户隐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条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4.1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按向乙方缴纳业务费用总金额为:    元(     /坐席*  坐席)。

4.2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金额的      元。

4.3 甲方付费方式为:□ 支票    □ 转账    □ 现金  

4.4 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正规发票,并及时交付甲方。

4.5 乙方账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天山路支行

公司帐号:100   967

公司名称: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服务开始及结束

5.1 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后可开始呼叫外包服务

5.2 呼叫数据由甲方提供,乙方需在甲方提供准确电子数据后(按乙方电子文档模板格式),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呼叫外包服务

5.3 合同期限为壹年,从外呼之日开始算。

5.4 乙方服务开始后,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中途停止。直至合同截止日,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5.5 合同约定服务结束日期前7个工作日,乙方需通知甲方续费,如甲方放弃续费,则乙方到合同截止日即可结束服务。

第六条 服务质量

6.1 乙方为甲方提供呼叫外包服务,须以甲方名义进行呼出,注重电话礼仪,维护甲方形象。

6.2 乙方每日呼出电话不少于200个;如乙方未能达到此要求甲方可提出放弃续费。

6.3 乙方向甲方提供CRM系统的安装、培训、维护等服务,支持甲方通过CRM系统监控乙方工作效果。如遇一方或双方通讯故障,乙方将对甲方有效电话呼叫结果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至少两种以上方式反馈给甲方。遇紧急重要信息做到即时反馈。

6.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标准对话务员进行外呼培训,甲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甲方话务员对外营销话术不规范可要求其整改;甲方抽查累计发现乙方话务员二次话术不符合话术标准(该话术要求资料甲方整理成档以邮件形式发送于乙方,如有修正以邮件形式变更)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话务员,如造成严重的数据浪费(指客户资源、通话资源等)甲乙双方协商延长外呼服务期限,具体期限以浪费数据资源的情况另行商定,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保密

7.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话外包服务获取的意向客户资料,只能反馈给甲方,严禁将此信息转卖给甲方同行或竞争机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取不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赔偿(如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大于合同金额的除外)

8.2如甲方逾期付费,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8.3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未为甲方持续性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或者提供的各项服务存有瑕疵的,甲方可函告乙方限期履行或者整改,乙方未及时履行、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裁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裁决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任意一方解除。

第十一条  其他

11.1甲乙双方于文首所载的己方联系方式为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联系方式作为今后双方依法履行、变更合同或者通知对方的有效方式;一方变更上述联系方式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怠于通知的,另一方按照变更前的联系方式送达对方后仍视为有效送达。

11.2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代    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