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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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贷款人):
本司于2013年8月15日与贵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31010620130000203),现就贵司延期支付利息事宜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关于利息及支付利息时间的约定:贷款年利率为24%,结息方式为一月一付,即每月的20日为付息日。贵司直到我司发函之日,贵司只支付利息69.5元。
二.按照贷款合同关于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的约定:逾期支付利息的,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三.限贵司在收到此通知书后5日内将上述拖欠利息合计236930.5元(暂计至2014年4月8日)及相应的复利,划到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账号:03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利津路支行 。
四.如贵司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支付利息及复利义务,本司将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有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届时贵司须承担提前还款的义务。贵司怠于履行上述违约责任的。我司也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合法权益。
通知人(出借人):上海 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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