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SSY—DY—20120714】
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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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抵押权人:
版本号:【2016版】
抵押合同
抵押人(一):
【身份】【□自然人/□法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居住】【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20号
通讯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上海顾北路 302室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二):
【身份】【□自然人/□法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证件号码:
【居住】【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三):
【身份】【□自然人/□法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证件号码:
【居住】【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58号4楼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818
鉴于:
抵押权人已经或将要按照编号为【CSSY-JK-20120714】 的《借款合同》向 (以下称“借款人”)提供特定借款,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抵押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沪房地宝字(2000)第 号
(以下称“抵押物”)
1.2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1.4 抵押物的租赁情况
□截止抵押人签署本《抵押合同》之日止,上述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租赁、合作或者任何非抵押人独立控制的情形;
□截止抵押人签署本《抵押合同》之日止,上述抵押物上存在有租赁或者他人占有的事实(租赁合同或者相关合作协议另行提供),抵押人已将上述《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合作方。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本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为【CSSY-JK-20120714】 的《借款合同》。被担保债权的币种、本金、利率、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以及相应的《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自2012 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15 日(实际以《借款凭证》为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金额:¥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的所有借款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已经到期或尚未到期。
2.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执行费、律师费(借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律师收费办法执行)、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以上合称“费用”)。
▲▲ 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借款人在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内容为抵押物投保,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须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除非提前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征得了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豁免。
5.6 自本《抵押合同》签署之日起,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折价、拍卖、变卖、交换、赠与、再抵押、对外投资、对外合作等方式擅自转让、处置抵押物。
5.7 若抵押物是房屋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抵押房屋)做如下保证:
抵押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保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出现且抵押权人要求时,若抵押人另有房屋可供居住的,届时将携同抵押房屋内的全部同住人立即搬出抵押房屋,并迁往他处。
若届时抵押人无处可居包括除抵押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已经出售,抵押人进一步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出现及抵押权人要求时,携同抵押房屋内的全部同住人立即搬出抵押房屋,并迁往抵押权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地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房屋。
5.8 如法律法规对抵押物的抵押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如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等情形时】,抵押物应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抵押物可抵押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正、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2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6.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设定担保。
6.4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5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或者下列情况发生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停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其他不利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6 在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得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7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人未按第6.5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抵押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7.2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顺序处理:
清偿借款人已到期的债务,已到期的债务应按费用、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务到期时,若借款人未清偿相应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 抵押人保证的债权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一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 受保证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与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一致,即抵押人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主合同。抵押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8.4 抵押权人转让主债权的,仅需书面告知抵押人即可,无需经抵押人同意。
8.5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
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至。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8.6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条 其他条款
▲▲ 10.1 抵押权人不因本合同而承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任何义务。
10.2 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0.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详细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名称 | 权属证书编号 | 所在地 | 面积(M2) | 价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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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一)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抵押人(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抵押人(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