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2016)沪 律顾字第 号
聘请单位: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上海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委派 余金龙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3、协助草拟、审查、修改甲方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协助甲方规范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协助草拟、审查、修改甲方处理其关联事务所需签署的法律文书;
5、代表甲方参加其与他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调解,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按甲方要求,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一次,内容由甲方决定;
7、协助审查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8、对甲方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给予必要指导;
9、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条:甲方的全体员工享受乙方提供的私人律师法律服务(咨询免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事务减半收费),但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乙方仅代理甲方。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定期联系方式,乙方律师应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经费。甲方应实报实销乙方法律顾问期间发生在上海市区以外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七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为 壹 年零三个月,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再续约的书面意见,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个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
第八条: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壹年共计 元整,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乙方。
第九条:甲方需要乙方就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企业改制、上市、配股、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标的超过伍拾万元人民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需要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时,应另行支付费用(代理费按本合同附件一中乙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律师办案所需的其他费用按乙方正常标准收取)。
第十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致使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如乙方逾期支付顾问费超过七日的,本顾问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2016年 1 月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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