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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427人看过

  案情摘要

  王某和张某同系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成立,但自成立后从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股东会审议。自2012年5月开始,该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公司由张某掌控,王某代理人被迫退出管理。2012年8月,王某为减少损失发起召开股东会,提出解散、清算公司,遭到拒绝。后,王某再次发起召开股东会,要求清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也遭拒绝。2012年12月,公司监事及王某一并发函通知张某,要求查账,均被张某拒绝。后王某起诉公司要求完整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费用报销凭证等供王某查阅。

  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王某查阅。

  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在没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情况下,不应限制股东行使该权利。本案中,王某在诉讼前已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并且已说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目的,但公司一直未向王某提供资料,未能保障王某合法权利的实现,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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