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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轻易做担保,签字需担责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374人看过


  上海抵押担保律师余金龙,为您提供上海抵押担保法律咨询,电话:18217501625

  案情回顾:

  2014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没有资本便找马某借款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4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张某觉得自己很是冤,作为朋友帮杨某解决困难,现在竟成为了被告。

  律师点评:

  张某属于连带保证人,确实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什么是保证呢?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说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杨某、马某与张某的协议里边,并没有明确张某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而,本案中,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的做法是可以的。

  律师提醒,遇有朋友需要自己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不要轻易答应,更不要随意在保证人处签字,要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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