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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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