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完、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北京观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压达萨,北京观量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被告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款项2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被告向其购买电容,共计382500元,后被告支付17000元,余款85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同意协商处理本案争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B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人民币82801.72元,如被告B公司未按约展行付款义务,另行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且原告A公司可以就被告B公司未履行的款项及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2元,原告苏州A公司负担481元,被告B公司负担481元,被告B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A公司,法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鉴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