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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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著作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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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者:王晔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著作权 |3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我方当事人为??云课堂的创办者,该网站主要为针对参加保荐代表人考试群体设立,在网站的使用中我方当事人经过多年的收集、整理、分析、筛选编写了保荐代表人考试法条注解及保荐代表人考试指南。该两套书籍在参加保荐代表人考试的人群中有非常好的口碑,销量也非常好,但是今年我方当事人的教材及培训销量都不是很好,后经查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我方当事人的作品,经我方当事人提示侵权后,被告仍不悔改,反而进入到淘宝二手店闲鱼上销售,并且采取销售一次下架一次,然后再次上架销售的行为。为此,我方当事人诉至本院。我方当事人在庭审时表示同时主张被告复制了我方当事人的作品。

 

 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署名的作者,并持有该系列书籍的《作品登记证书》,而且被控侵权书籍上亦载明我方当事人的署名。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 认定我方当事人系该书籍的著作权人。

涉案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系考试辅导类图书。基于考试辅导书的性质,其创作范围、高度受到固有内容的限制。其中,《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中大部分内容以及《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中部分内容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部分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我方当事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中对法条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其独创性,故我方当事人对该书籍的汇编内容亦不享有著作权。关于《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中的真题题目,我方当事人并非该部分内容的创作者,其对该部分内容亦不享有著作权。但上述书籍中的考情分析、考点分析、对法条的注解和讲解以及对真题的讲解部分体现了独创性,我方当事人对书籍中的该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

被控侵权书籍与我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书籍内容基本一致,而且对方当事人亦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书籍的印刷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故被控侵权书籍是侵犯我方当事人著作权的复制品。对方当事人确认被控侵权书籍是其所销售,此事实与淘宝网记载的杨杨诚信书店的注册人信息能相互印证, 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未经我方当事人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书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我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因对方当事人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对方当事人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的高低、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我方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对方当事人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0元。我方当事人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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