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30520**********

  • 执业机构: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发布者:陈自华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9日|分类:离婚 |105人看过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没有详细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