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
项目发包与分包关系总包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后,将项目施工劳务整体分包给第二被申请人(劳务分包主体),双方签署书面分包协议,约定采用包工、小型设备、辅材及劳保用品全包模式开展施工。
申请人用工事实陈某某自行到案涉项目从事二次结构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陈某某可自主决定上下班、作业时长,不受劳务分包方统一考勤、日常管控;劳务分包方仅阶段性预支生活费,无固定发放周期、无固定工资金额。后期陈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摔伤就医,双方就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仲裁请求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方两段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代理主体第二被申请人委托王振彪律师作为本案一般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全程主导证据组织、庭审抗辩。
(二)王振彪律师核心举证思路(胜诉关键)
王振彪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三大法定构成要件,针对性提交全套反驳证据,从根源否定双方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提交分包合同,证明案涉项目属于劳务分包作业,劳务分包方仅接收施工成果,不负责一线人员日常管理;
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据,完整列明计价标准、施工方量、扣除借支、耗材扣款、最终尾款,证明双方报酬完全以完工成果计价结算,并非按月 / 按时发放固定工资;
结合庭审陈述固定事实:申请人工作时间完全自主、无统一考勤、无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无日常工作指派与监督;
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考勤截图复印件,当庭提出质证意见:无原始载体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存在管理从属关系。
(三)庭审核心抗辩观点(王振彪律师庭审意见)
依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本案全部不满足:
无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劳动关系核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持续性、支配性管理。本案申请人自行安排工作时段,劳务分包方未实施考勤、奖惩、日常工作指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类证据仅为复印件,无原件佐证,无法证明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依附。
无经济从属性,报酬模式为成果结算而非劳动工资劳动关系报酬为固定 / 周期工资,依托劳动力付出计发;本案费用按施工方量统一核算,施工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前期转账仅为临时借支生活费,最终结算时统一抵扣耗材、预支款项,属于典型承揽 / 劳务分包计价模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报酬发放形式。
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自始至终未签署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仅围绕交付施工成果、结算工程费用开展,无招录、入职、岗位安排等劳动关系建立流程,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
综上,申请人与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方均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全部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四)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机构完整采纳王振彪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接受两单位日常管理、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特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第二被申请人一方仲裁全胜。
(五)案件实务启示(王振彪律师办案总结)
建筑劳务分包场景下,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以 “在工地做工、收取款项” 作为依据,核心审查管理从属、报酬结算模式两大关键;
若务工人员自主安排工时、按完工工程量一次性结算费用、无固定考勤管理,一般认定平等民事劳务 / 承揽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
企业劳务用工务必留存完整工程量结算单、款项抵扣记录、分包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务工人员仅以工地受伤、曾收取生活费为由主张劳动关系,举证不足时仲裁 / 法院均不予支持,伤者可通过人身损害、分包追责等民事途径另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