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到底有何区别呢,生活中,经常有人分不清二者异同。也有人直接混为一谈,认为借条与欠条只是叫法不同,其实是一样的。实际上,借条不同于欠条,如混淆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首先,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不同。借条属于借款合同性质,是借贷关系,反映了借款人和出借人,对于资金借贷情况的约定,通常包括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而欠条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凭证,至于系何种债权债务,其范围很广,可能是借款,可能是买卖货物,可能是劳务费用,可能是损害赔偿费用等等。
其次,适用法律、举证责任不同。在借条所反映的借贷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36%的利率约定无效,超过年24%未达到36%的利率,即使约定了,也可以不支付。并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需要对借条中记载的款项交付、出借能力等内容进行举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劳务等交易活动中,欠条所记载的债权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最后,诉讼时效不同。在借条和欠条中,都书写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均是自条据记载的还款之次日起计算三年。但是,如果没有书写还款日期,借条和欠条在时效上的区别就非常大。借条未写还款日期的,按照借款的还款日期约定不明处理。约定的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还款,如债务人拒绝还款,则从拒绝还款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最长时效规定,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的,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从欠条出具之次日,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未向债务人主张欠款,又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的,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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