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7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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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公司为餐饮公司装饰装修,但双方未对账,餐饮公司对装饰公司请求给付款项不理,我方接到后,准备相应证据,遂胜诉。
2、接受委托时,我方发现双方虽然未对账,但合同上明确约定装饰公司提出结算并将结算文件交给餐饮公司,2日内审查完毕,逾期视为同意,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亦有相应规定,遂准备结算资料,装饰公司邮寄给餐饮公司,对方仍然置之不理,遂根据以上规定认为其已认可。
3、置之不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