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霞|时间:2015年11月05日|168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的一天,冯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1993㎞+900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先后在荆门市某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18064.56元,医院的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杨某住院38天,建议休息三个月。荆门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冯某的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办案过程:
受害人杨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接待了他。我仔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对案情有了基本的判断。
基于当事人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在荆门市区打工,我建议当事人提供其在城市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以便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我方提供的单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居委会的证明等相关证据,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法院判决冯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害共计11多万元的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的一天,冯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1993㎞+900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先后在荆门市某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18064.56元,医院的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杨某住院38天,建议休息三个月。荆门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冯某的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办案过程:
受害人杨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接待了他。我仔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对案情有了基本的判断。
基于当事人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在荆门市区打工,我建议当事人提供其在城市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以便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我方提供的单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居委会的证明等相关证据,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法院判决冯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害共计11多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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