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牵动着每一个国人的心。
2020年1月27日下午15时上海市政府发布通知: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国计民生等特殊行业除外。同时要求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通知一出,绝大多数上海企业都将面临继续停工休假至元宵节结束的情形,单位和个人也都关注起本次春节延长休假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以及相关劳动关系问题。
本次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尚未确诊而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三类情形需要隔离: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上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适用《传染病防治法》中“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员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奖金、津贴、补贴等。
如员工被确诊为隔离治疗的肺炎患者,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被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能停发少发工资,详细理由同第一点,同时适用医疗期除病假工资外的其他保护规定。
三、员工经确认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确定是其他疾病的,确认之后适用医疗期规定,按医疗期病假工资发放。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限:上海企业职工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同,分别享有3个月至24个月医疗期限:第一年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相关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合同未到期的,还应当履行三十日提前通知的义务。
四、推迟复工、停工停业,工资如何发放?
1、按政府要求推迟复工、停工停产
按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通知,除民生保障特殊行业企业外,上海大多数企业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将延长休假继续停工停业。这段期间,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同时,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多数公司都是按月支付工资,因此上海企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因疫情延长休假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正常发放。
另,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关于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民生保障等任务正常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两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2、在家办公
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也就是说,上海政府要求的2020年2月10日之前,职工在家办公的,单位应当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2020年2月10日起,职工在家办公的,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3、延长休假期满复工后,双方协商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如餐饮业、旅游公司可能存在即使延迟复工仍然经营困难的情形,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所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处理,比如双方约定在此期间不劳动也不发工资、降低薪酬、缩短工时、安排年休假、加班时间调休等,但注意要有约定或者书面确认。符合裁员条件的,公司可以选择裁员,但应严格遵守裁员法定程序。
1):单位可统一安排年休假,无需员工同意,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单位应当通过微信、钉钉、支付宝及短信等方式将年休假安排通知每位员工。隔离员工不可执行年休假。
2):对于员工存在2019年加班尚未进行加班工资结算的,单位可安排加班调休,需要与员工一一确认,确认的方式同年休假通知方式。隔离员工不可执行加班调休。
3):单位如果执行无薪事假或者调薪降低工资的,需要与员工一一对接确认,确认的方式同年休假通知方式。隔离员工不可执行无薪事假或降低工资。
4):安排轮休的,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确认方式同年休假通知方式。这种方式适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5):协商确定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一一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另外需要注意,对于员工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2月10日之前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公司正常休假,工资照发。
2)员工之前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公司放假安排的,则公司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公司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公司休假处理。
4、延长休假期满复工,员工久未返岗
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核实确认员工不能及时返岗的具体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根据员工久未返岗的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1)因感染隔离治疗未能及时返岗的,按隔离人员处理,正常发放工资;
2)因疫情交通管制不能按时返岗并及时办理事假手续的,按公司事假制度执行,即为事假或为旷工;
3)员工以自身咳嗽发烧等为由主动居家隔离观察无法及时到岗并申请事假或病假的,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即为病假或为事假或为旷工;
4)未做任何报告,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五、企业能否提前复工?
国务院延长春节休假至2月2日,上海市政府要求各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那么,企业能否提前开工?
根据上海市政府通知和人社局2020年1月28日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解答明确,以下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1、四类涉及国民生计保障的企业:1)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2)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如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2、春节期间本就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声残,同时企业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同时,按规定以上例外情形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的企业,应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
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职工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职工被隔离期间,并非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经隔离观察确认是其他疾病的,医疗期期满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七、确诊人员医疗费承担
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八、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企业防疫工作
单位应当做后以下防疫工作:
1、提供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于其他工作人员,鼓励单位和工会共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通风、并进行消毒处理。
2、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发热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3、按照政府的防疫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疫宣传,尤其是要求员工加强自身防疫和不瞒报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做好安全防护。
4、积极全面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单位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对于当地地政府提出的报告要求,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十、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仲裁机构难以按时审结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
1、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审限延长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