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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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作者:江丽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3次举报

【裁判要旨】


      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将继续提供劳动以维持生计的人员,有权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吴某光是上海某锦悦公司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光于2013年1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1月4日,吴某光因工作事宜与同事发生争执,遭殴打致眼部受伤,后吴某光之伤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后因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吴某光于2016年3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2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216元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对吴某光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吴某光于2013年12月2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故吴某光要求锦悦公司支付该两笔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某光不服而上诉,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吴某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故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吴某光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鉴于锦悦公司未为吴某光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由工伤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应由该公司负担,故判决锦悦公司应支付吴某光该日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并支付吴某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52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致残者是否还能够享受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伤残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将因退休或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作为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排除条件。但此处“退休”存有歧义,退休之得名,应当是指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即与死亡者一样,不再需要医疗保险待遇的救济,即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不应指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因此终止。


    我国劳动法仅对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设置禁止性规定,并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仅规定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不包含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已达退休年纪的人员。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不得不继续以提供劳动的方式来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如果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背离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遇到风险而导致的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损害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其因工劳动力受损后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制度采取无过错原则,且工伤保费全部由公司方承担,故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社会性。


    本案中,吴某光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虽其在伤残鉴定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证据能够显示吴某光其时已经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即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因此,上海二中院认定吴某光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办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蓓华、徐丹阳)

 

 

【案号】一审:(2017)沪0113民初15659号 二审:(2017)沪02民终5764号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