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员对象
(一)可以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员工: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优先保留下列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一)
1、被裁减人员名单;
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注意点:
1、不仅仅是企业经营困难,重大情形变更、经营方式转变的,也可以经济性裁员。
2、必须向劳动局备案,无备案的,法律上不认可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
3、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上海无规定。《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5、裁减人员不足20人或不足职工总数10%的,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只能分别单独解除劳动关系。
6、实施裁员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向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的材料;3、裁员方案;4、裁员报告;5、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和证明。
7、劳动局对经济性裁员的报告,经审查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予以备案,无权驳回。
参考法律法规:
1、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沪劳保关发(2000)9号,在2002年被沪劳保关发[2002]14号规定废止
2、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程序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0)37号)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09)3号)
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5、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
转载于古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