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万征律师

  • 执业资质:13604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者:夏万征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8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详见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上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温某出具《借条》,但温某、上诉人、吕某均承认《借条》所载款项,实际是温某委托上诉人、吕某办理补缴社保的费用,且温某收到的若干元款项亦非归还借款,而是社保机构退还的社保费用,因此借款关系仅为表象,三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确认为委托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温某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在温某、上诉人、吕某均确认三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向温某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方能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未依法行使释明权,程序失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