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其中,合法来源抗辩是有效抗辩的一种形式。经过合理举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ニ)、(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第XX号“、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商品。
ニ、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制止侵权合理支出共计若干元。
三、驳回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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