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一种判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而在《民诉法》中规定的磨合期是六个月,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6个月以内再度提起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实际上将磨合期延长至一年,并且要求这一年为分居的时长。
《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的。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前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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