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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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刘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福银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3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XX与原告之子黄XX是夫妻关系,2018年3月13日22时10分左右,黄XX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原、被告11万元。被告领取赔偿金后拒绝将原告应得部分交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刘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现查明:被告刘XX与原告之子黄XX是夫妻关系,2018年3月13日22时10分左右,黄XX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鲁17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原、被告及被告的女儿三人共计各项损失110000元。2017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081元,按照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应为34040.5。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女儿是黄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应将丧葬费减去后,剩余赔偿款,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女儿应平均分割,原告应分得赔偿款25320元。但被告领取赔偿金后拒绝将原告应得部分交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刘XX领取赔偿款后,减去为丈夫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后,应将剩余部分和其他继承人平均分割。原告领取赔偿款后拒不支付原告应得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将原告应得部分25320元支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得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5320元;对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X应得赔偿款25320元。
二、驳回原告黄XX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XX负担43元,被告刘XX负担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福银律师,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律师。刘律师,受聘于菏泽电视台、牡丹晚报栏目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工程建筑